清朝在蒙古地区建立许多“旗”和“盟”,它们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军事和社会组织。每旗设札萨克(旗长)等官员管辖,数旗合为一盟,设盟长和副盟长;清朝通过理藩院管辖各盟旗,即盟旗制度。这是满族贵族创建的八旗制度与蒙古族原有社会组织鄂托克和爱马克相结合的产物。具体建立过程是:清廷对归附的蒙古诸部逐一编旗,划定疆界,从蒙古王公贵族中选任札萨克管理旗政,然后指定数旗定期会盟,商讨盟内重大事务。
从清天聪八年(1634)始,至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止,清廷先后在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和青海蒙古建立了许多盟和旗。
漠南蒙古:哲里木盟(今通辽市)(辖10旗),卓索图盟(辖5旗),昭乌达盟(今赤峰市)(辖11旗),锡林郭勒盟(辖10旗),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辖6旗),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辖7旗)。
漠北蒙古:汗阿林盟(辖20旗),齐齐尔里克盟(辖24旗),克鲁伦巴尔和屯盟(辖23旗),扎克毕拉色钦毕都尔诺尔盟(辖19旗)。
漠西蒙古:赛音济雅哈图左翼盟(辖12旗),赛音济雅哈图右翼盟(辖4旗),乌讷恩苏珠克图南路盟(辖4旗),巴图赛特启勒图中路盟(辖3旗),乌讷恩苏珠克图北路盟(辖3旗),乌讷恩苏珠克图东路盟(辖2旗),乌讷恩苏珠克图西路盟(辖1旗),青塞特启勒图盟(辖2旗)。
青海蒙古不设盟长,辖于西宁办事大臣,共有29旗。
此外还有西套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也不设盟长,直辖于理藩院。
清廷推行盟旗制度,目的就是要加强对蒙古各部的统治,但客观上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效果。

盟长乘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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